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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不容忽视

新闻调查
2000-04-21 来源:光明日报 温源 阎红 我有话说

正当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步增强,保险开始走进千家万户的时候,一股保险诈骗的浊流在悄然流淌。小到通过制假蒙骗保险公司以获取保险金,大到杀妻、弑母、放火等一起起卑劣、凶残的刑事犯罪,保险诈骗作为一种新的犯罪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生活中,威胁着社会的安定与公众的安全。

保险诈骗不可小觑

据了解,80年代末期,我国的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诈骗的仅占2%左右,而到1997年,仅广州市发生的此类案件就比上年增加了30%。目前,保险诈骗在我国已愈演愈烈,并朝着集团犯罪的方向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中,至少有20%被恶意保险客户骗走。

我国关于保险诈骗的定义还未统一,从经济学角度讲,保险诈骗可以说是隐形经济的一种,指一种可以逃避政府的监管而获取收入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从法学讲,保险诈骗可以分为一般性保险诈骗和保险诈骗犯罪,两者的社会危害及受到的法律制裁程度是不一样的,但诈骗手段有共通之处。

同我国一样,世界上其它国家也同样受到保险诈骗的困扰。英国一资深保险人士说,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不被欺诈性索赔所困扰,众多的保险诈骗手法使得保险诈骗本身已经演变异化成为一种复杂的商业经营活动。在美国,保险索赔总支出中的10%到20%往往落到骗赔者手中,据美国全国保险欺诈办公署的内部统计数据显示,因为骗赔导致保险费、赋税数目等上升,为了弥补巨额的诈骗黑洞,1994年,每户家庭平均多交保险费约966美元

诈骗犯罪“处心积虑”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通过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让人防不胜防。

1999年10月10日,合肥某建筑公司一职工,不慎坠楼而死,其所在单位领导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南分公司索赔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但保险公司觉得此案疑点颇多:该死者投保与死亡时间只相差一天,当日报案,所需书面材料一应俱全,不符常规,后经调查属于先死亡后投保,保险公司拒赔。

过去发生的骗赔往往数额不大,手段简单。形式主要有:将小额医疗费收据涂改成大额收据;未参加保险的人出险,假冒被保险人进行骗赔;保户与医院联手,出具不真实的收据,或出假证明,扩大伤病程度、加大支出费用额等等。

近几年推出的保险,尤其是寿险开发多向保障型险种转移,收费低,保障高,有的险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出险,则回报较少,甚至无回报。这对一些有不轨企图、心理素质差或心态失衡的人极易诱发其骗赔动机。发生的骗赔也大多金额较大,手段隐蔽、凶残。常见的有:自然人已经死亡,亲朋预谋为其投保;已确诊患有某重病,故意隐瞒实情投保;制造伪证,如将轻伤轻病改成重伤重病的;预谋策划造成被保险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假象或投保后自编自演凶案,致伤身体;在生意失败、债台高筑的情况下,采取为家人投保然后将其残杀致死进而骗赔。

由于投保人遍及整个社会,好坏难辨,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可以进行违法活动,做案时间自由,因此保险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诈骗的危害是双方面的,一是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构成直接性侵犯;二是保险公司面对保险诈骗不得不提高保费,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竞争优势。由于这种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将“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保险利益”当作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接受。

能否防骗于“未燃”

骗保是千里保险长堤的“蚁穴”,它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败坏了社会道德,动摇了人们的保险信心,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如何加强管理、杜绝漏洞、加大打击力度,制止目前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已成为当务之急。

有关人士认为,首先要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特别是营销员的教育培训,大部分保险诈骗人投保时首先接触的人就是保险营销员,如果这时营销员能够及时识破其骗保的真正目的,或提早对其进行警告,无疑是堵住了骗保的源头。其次保险公司要认真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健全承保、核保、理赔等制度,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此外,要加强《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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